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監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監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裁定96年度監字第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變更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身分證字號、地址。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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