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462號
原   告 現代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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