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462號
原 告 現代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