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310號
原 告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
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上午
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
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