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國偉 即鳳德傢俱生活舘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關於利息部分原為自民國98年3月1日起算,
嗣於本院99年8月17日言詞辯論時變更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即99年4月24日起算(本院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核
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又係在同一訴訟標的範圍內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被
告並於上開訴之變更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及同條第2項
等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92年7月20日起受僱於被告(下稱系爭契
約),從事室內設計及接洽客戶等業務行銷工作,詎被告竟
於98年1月底以原告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為由終止系
爭契約,卻未給付原告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爰依勞動基
準法第16條及第17條等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22萬21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原告係自願離職,而非被告片面終止系爭契約,
自無勞動基準法第16條及第17條等規定之適用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原告主張其於92年7月起受僱於被告,從事室內設計及接
洽客戶等業務行銷工作,系爭契約並於98年1月底終止等事
實,為被告於言詞辯論時所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1項前段及第279條第1項等規定,自堪信為真實。至原
告主張被告以其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為由終止系爭契
約等事實,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
點厥為:被告是否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終止系
爭契約?茲分述如下:
㈠經查,原告受僱於被告期間,其業績經常無法達到被告要求
之考核標準,有時需要同事虛掛業績給原告才能符合考核標
準,並因業績問題多次到臺北接受約談,且陸續調動至不同
店面,嗣因原告業績仍未改善,被告經理丙○○遂於97年12
月間與原告商談,並請原告考量自己是否適合這個工作,是
否願意轉換工作跑道即做到月底就好,原告認為自己確不適
任,即向丙○○表示同意離開,並與丙○○約定98年1月不
接新案,如果原告有工作面試機會即可前往,至於舊案只要
處理完畢取得尾款,照常發給獎金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
經理丙○○、證人即被告店長甲○○於本院99年9月23日言
詞辯論時證述一致(本院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堪信為
真,足認原告與被告間係於商談後合意終止系爭契約。次查
,被告只有在職員侵占公款等特殊情形才會片面終止僱傭契
約,否則都是透過約談或調動至其他店面等方式設法改善,
且原告從事業務行銷工作,如果業績不佳本來就很難賺錢等
事實,亦據上開證人於前揭言詞辯論時證述明確(本院當日
言詞辯論筆錄參照),堪信為真,顯見丙○○並無僅因原告
業績不佳即得代理被告片面終止系爭契約之權限,亦足佐原
告與被告間確係合意終止系爭契約。
㈡次查,系爭契約離職證明書中記載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
11條第5款之事實,固據原告提出離職證明書為證(本院卷
第39頁參照),堪信為真。惟查,上開離職證明書係被告內
勤單位所簽發,而非業務單位所簽發,其上關於離職原因之
記載應係會計所勾選,且係原告後來找工作不順利才要求被
告提供,被告當時雖曾質疑,但因丙○○及甲○○為協助原
告申請失業給付而幫原告背書,最後被告才提供上開離職證
明書等事實,業據證人丙○○及甲○○於本院99年9月23日
言詞辯論時證述一致(本院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足認
上開離職證明書僅係會計單位事後為便利原告申請失業給付
之用,而原告又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以實其說,衡諸前揭
證人證述之內容,自難僅以上開離職證明書中之記載,遽論
被告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終止系爭契約。
至被告就上開離職證明書及後續資遣通報名冊等相關文書,
是否涉有虛偽記載等行政或刑事責任,則屬另一問題,要非
本院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不能證明被告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之規定終止系爭契約,則其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及第17條
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2萬21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
99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鳳山勞工法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