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
被   告 灃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老年給付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
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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