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29號原告 倪黃妙端
黃妙華 黃妙幸 黃妙善 黃瑞齡 黨楷鈞 黨文妡 黨甲庚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被告 黃子栖 (即 黃妙美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3年7月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