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琳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琳芸於民國104年4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3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5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黃琳芸於民國104年6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3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11元及費用35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5,270元│105年3月23日起至│百分之15│無│無││││清償日止││││├─┼─────────┼──────────┼──────┼──────────┼──────────────┤│2│61,298元│105年3月23日起至│百分之15│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