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粘啟源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
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粘『啓』源」之記載均更正為「粘『』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粘『啓』源」部分,顯係本院所誤繕,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就本判決均更正為「粘『』源」,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朱世璋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怡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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