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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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56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法定代理人 江瑞堂 代理人 劉筠慈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方俞┌───────────────────────────────────────────────────┐│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何淳熙 何娃娜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0,280元│0000000│101年3月31日││││限公司蘭雅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