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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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海商字第1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智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KawasakiKisenKaisha,Ltd.("K"LINE)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原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昇格律師之委任狀,並於起訴狀補蓋印原告公司之大小章(因101年9月20日民事起訴狀之當事人欄已記載林昇格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該起訴狀蓋有訴訟代理人林昇格律師之印章,惟並未附原告等人委任林昇格律師之委任狀,亦未蓋有原告公司之大小章)。
二、本件被告KawasakiKisenKaisha,Ltd.("K"LINE)為日本法人,相關訴訟文書須翻譯為日文,以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並利文書之送達。故原告應將起訴狀以日文據實完整翻譯之譯本並附繕本1份,送院參辦。
三、補正原告起訴狀所附原證1編號KKLUACA000962號載貨證券之反面清晰影本1份,並將上揭載貨證券之正、反面、原證
2、原證4以中文據實完整翻譯之譯本送院參辦。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