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1號上訴人 陳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彰化縣田中鎮公所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7,041元,應徵裁判費15,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