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甲○○
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三六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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