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二九號
聲請人瑋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鍾正慧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六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泉聖彩藝印刷有限公│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參仟壹佰伍拾元│SH二六六四一二││││司│社吉林分社│││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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