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4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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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六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伊勤製衣廠股份有限│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貳拾貳萬陸仟肆佰元│CI八0七二一一││││公司 許執中 ││││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