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41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一七號
聲請人統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郭錦賢┌───────────────────────────────────────────────────────┐│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六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統泉實業有限公司鍾│台北銀行古亭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壹萬捌仟伍佰參拾壹│KT二0一二四三││││靜英│││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