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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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6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延選任辯護人李弘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俊延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劉俊延前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案情節除據被告自承在卷外,並經證人即告訴人 廖進芳 、林宏儒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明確,復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民國101年10月17日函文、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101年10月1日函文、嫌疑人特徵比較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9張、被告犯案裝扮照片2張附卷可稽,並有尖刀、雨傘各1支、犯案過程筆記本1本扣案可資佐證,因認其涉犯前開罪嫌重大,而以其所涉殺人未遂、攜帶兇器強盜等罪嫌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核存有畏重罪而逃亡之高度誘因,依合理判斷,被告逃匿以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於101年10月29日訊問被告後裁定予以羈押,並於
102年1月21日訊問被告後另裁定自102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
2月,復於102年3月25日訊問被告後另裁定自102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
102年5月27日訊問被告後,並審酌卷內全部事證,認被告仍屬涉犯前開罪嫌重大,即原羈押之原因、理由,俱然存在,本件亦無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況被告所涉犯行復屬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及為確保日後審理或執行程序之順遂,本院因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而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除當庭裁定其羈押期間應自102年5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外,並特為書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張景翔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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