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75號聲請人 黃江鐘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陽寶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黃江鐘對相對人范陽寶請求之依據為何(依本票所載受款人為LAJ-536)?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75號聲請人 黃江鐘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陽寶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黃江鐘對相對人范陽寶請求之依據為何(依本票所載受款人為LAJ-536)?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