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七號
被告乙○○原告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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