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4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蕭聰智

選任辯護人蔡桓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3日16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羽瑤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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