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4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蕭聰智
選任辯護人蔡桓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3日16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羽瑤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