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69號

聲請人 王秀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 劉漢江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於民國86年1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劉漢江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漢江(下稱失蹤人)係聲請人之夫,失蹤人於民國79年1月15日由沙鹿區光田醫院出走後即失蹤,迄今已逾7年,音信全無,生死不明,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證。次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前科紀錄、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中低收入戶申請資料、勞健保投保資料、殯葬設施使用資料等,有各該資料附卷可佐,堪信失蹤人於79年1月15日已失蹤,迄今生死不明逾7年,堪可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79年1月15日即失蹤,迄未尋獲,算至86年1月15日屆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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