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648號
抗 告 人  黃柏凱
上列抗告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本
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
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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