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八七六號、九十年度執更字第三三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用毒品及賭博等案件,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