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志鴻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志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林志鴻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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