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3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3186號
聲 請 人  葉陳阿桃
相 對 人  張莊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本於票據有所請
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及第
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設籍於高雄市楠梓區,而本件本票發票地位於
高雄市仁武區,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系爭本
票影本在卷可稽,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之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