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946號

上訴人 陳琮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伊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112年度店小字第946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而原判決係命被告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0,82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70,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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