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丙00000000
樓相對人乙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高大鈞 於民國96年5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6年5月15日至民國126年5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高大鈞於民國96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6年5月23日起至民國116年5月2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嗣案外人高大鈞於民國97年7月17日死亡,上開不動產由相對人繼承,詎自民國97年11月23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223,573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64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萬年││843│建│0│12│54│萬分之│相對人公同││││││││││││137│共有│└──┴───┴────┴──┴──┴───┴─┴──┴──┴────┴───┴─────┘┌──────────────────────────────────────────────────────────┐│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64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042│屏東市○○路31│萬年段843地號│鋼筋混凝土│6樓69.91合計69.91│陽台面積9.│全部│共用部分萬年段50││││5號六樓之一││造、七層樓││02││49建號應有部分萬││││││房││││分之172,相對人││││││││││公同共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