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09號
聲請人 陳宜政
聲請人黃素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共同負擔修繕費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36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