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09號

聲請人 陳宜政

聲請人黃素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共同負擔修繕費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36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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