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75號

原告 曹茂吉

訴訟代理人 曹朝俊

陳馨強 律師

原告 曹林 含笑

曹朝俊

曹缜沂

曹騏勳

被告 葉明宗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中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鄒明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