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小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208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林采聖

被告 林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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