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967號
原 告 王明宏
被 告 練曉妃
林昊辰
凱亞網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曉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除專屬管
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
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
,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準
此,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
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抗字第917號裁定、99年度臺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簽立之投資加盟合約書(下稱系爭契
約)主張被告違約,依約應返還剩餘1年之加盟金、系統保
證金、兌幣機押金、機台保證金合計新臺幣187,500元,對
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依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管轄法院
)因本合約所生一切紛爭,甲乙雙方應本誠信協商解決,如
未能協商解決而涉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附於本院臺南簡易庭109
年度南司簡調字第605號卷宗可稽(該卷第27頁),堪認兩
造就系爭契約所生訴訟確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兩造間既有合意管轄約定,揆諸上開說明,本
件訴訟自受該約款拘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起訴雖以本件訴訟係因被告缺失而生,應以本院為管轄法院
云云,然依前開說明,原告既以系爭契約為請求權依據,自
應受該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且非原告單方所得片面變更,
是原告逕行捨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而向本院起訴
,顯已違反兩造之合意管轄約定。是以,本院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