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33號
原 告 陳韵蓁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年 律師
被 告 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權
訴訟代理人 莊青熹
陳韋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本院向屏東縣潮
州地政事務所函詢之事項尚未回覆,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
期日定民國109年8月25日9時20分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
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