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33號
原   告  陳韵蓁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年 律師
被   告 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權
訴訟代理人  莊青熹
       陳韋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本院向屏東縣潮
州地政事務所函詢之事項尚未回覆,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
期日定民國109年8月25日9時20分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
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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