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原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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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原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少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998、1004、1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文
劉少傑施用第二級毒品,共三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一、㈣第3行應更正為「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少傑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
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與執行情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上揭各罪,均為累
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被告
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入監矯正,理應改過遷善、遠離毒品,竟
又於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之上開3罪,堪認其刑罰反應力
薄弱,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非初犯施用毒品罪,
迭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後,均未能徹底戒絕施用毒品之
犯行,難認有戒毒改過之決心,原當從重量刑。惟念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紀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998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1004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1041號
被告劉少傑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鄰○○0號
居新竹縣○○鎮○○街00巷00弄00號
3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另案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少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釋放出所,
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9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8月
4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109年4月13日晚間某時許,在前任職之桃園市平鎮區六
六橋下拖車維修工廠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4月14日13時45
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中山路與東寧路口,因另案通緝為警
緝獲,復於同日15時43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於109年4月19日上午某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三段
137號友人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於
109年4月19日15時20分許,通知其到場配合採尿,並於同
日15時50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三)於109年4月26日7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某公共廁所內,
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109年4月26日13時許,在新竹縣○○市○○路
○段00號前有民眾騎乘失竊機車,旋即派警前往上址查處,
當場發現劉少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失竊機車(所涉竊盜
案件另案偵辦中),復徵得同意,於同日13時2分許,採集
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橫山分局及竹北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少傑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檢體編號:東109076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於109年4月30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
體編號:東109076號)、勘察採證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竹東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
液編號:東109076號)。
(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4月29日所出具之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採尿室毒
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採
尿同意書。
(四)109年5月13日警員職務報告、採尿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
書、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
000號)、台灣檢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7日所
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
、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
二、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一)、(二)、(三)所為,均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檢察官林佳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宋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