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1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17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