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00(下稱: 謝協麗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96年度重訴字第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協麗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拾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謝協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71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但未附具體理由,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