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主張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惟漏未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