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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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48號原告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被告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林宇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