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23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國防部軍備局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九十六年度再易字第六九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八十八萬零四百五十五元,應徵裁判費一萬四千五百三十五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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