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8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萬維堯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蘇佰陞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蘇佰陞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3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工作,有羈押之必要,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8月2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2日、97年1月2日、97年3月2日各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呂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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