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保水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保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許保水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附表:受刑人許保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13日│104年5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6229號│104年度偵字第1426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3859│104年度交易字第213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1日│105年1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3859│104年度交易字第213號││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2月1日│105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002號│105年度執字第40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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