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871號原告 陳錦枝 被告百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富媛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
2項第1款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事聲字第14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執行案號: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651號)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經本院准為假扣押後,已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5年度司促字第26594號受理在案,有相對人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相對人既已起訴,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