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 馬偉國 相對人馬 何阿銀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馬何阿銀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馬何阿銀(女,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馬何阿銀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馬何阿銀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祖母馬何阿銀於民國94年9月12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0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臺灣省南投縣戶籍登記簿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相對人之子 馬俊 於本院訊問時到庭證述甚詳。而相對人無在監在押紀錄、無入出境情事、查無所得資料等情,則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料查詢表各1件在卷為憑。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查,據覆該分局員警於94年9月13日受理協尋失蹤人口馬何阿銀,迄今尚未尋獲,此有該分局105年6月13日投信警偵字第1050005289號函暨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表--個別查詢資料報表1件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