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何明昌┌──────────────────────────────────────────────────┐│附表:95年度除字第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賴世超 │高雄市第三│6230│300,000元│89年3月31日│162863│││││信用合作社││││││├──┼──────┼─────┼──────┼────────┼───────┼──────┼───┤│002│賴世超│高雄市第三│6230│300,000元│89年4月13日│162864│││││信用合作社││││││├──┼──────┼─────┼──────┼────────┼───────┼──────┼───┤│003│賴世超│高雄市第三│6230│309,655元│89年4月23日│162865│││││信用合作社││││││├──┼──────┼─────┼──────┼────────┼───────┼──────┼───┤│004│賴世超│高雄市第三│6230│250,000元│89年5月13日│162871│││││信用合作社││││││├──┼──────┼─────┼──────┼────────┼───────┼──────┼───┤│005│賴世超│高雄市第三│6230│189,422元│89年5月23日│162872│││││信用合作社││││││├──┼──────┼─────┼──────┼────────┼───────┼──────┼───┤│006│賴世超│高雄市第三│6230│232,000元│89年5月31日│169930│││││信用合作社││││││├──┼──────┼─────┼──────┼────────┼───────┼──────┼───┤│007│賴世超│高雄市第三│6230│300,000元│89年6月30日│169932│││││信用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