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7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7170號原告丙○○○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