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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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孝宗
吳慶楓
11(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附設勒戒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