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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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阿春上列被告張阿春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前經本院裁定再開辯論,而有關被告被訴過失傷害兩罪部分,本院合議庭認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是本院合議庭此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