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登全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登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登全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下稱「A案」),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7日以97年度花簡字第34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5年,於97年10月1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95年12月31日因強盜案件(下稱「B案」),經本院於97年10月21日以96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於97年12月23日確定,嗣經本院於98年1月23日以98年度撤緩字第15號裁定撤銷A案之緩刑宣告確定,並於98年3月17日(聲請書誤認係有期徒刑之確定日)以98年度聲字第176號裁定A、B二案應執行有期徒刑為5年4月確定,在監執行中,於101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溫登全上開A、B二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於98年1月8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原為102年12月6日,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2年10月5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9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