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3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2月確定,經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8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8003309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2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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