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債務人 簡文杰 代理人 胡鳳嬌 法律扶助).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床波雄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25日給付。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未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縱債權人事後陳報不同意該更生方案,依法仍應視為同意。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6月24日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更生方案,經本院於98年11月
2日以基院慧98年度司執消債更執安字第28號函請各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其中債權人⑴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確答不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⑵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1月5日送達後,逾期不為確答同意與否之表示,依法應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以書面函覆本院確答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數合計為3人,已過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432,112元之二分之一(債權比率約占70.84%),依法即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債務人所提出之修正後更生方案、債權人陳報狀及本院送達回證在卷足憑。
三、次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駕駛員一職,每月薪資平均為45,404元(97年3月至98年2月薪資平均),亦有其提出之員工資津獎金支領明細、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等在卷足憑,是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及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一節,應可認定。又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既經債權人會議決議可決,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關於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是否應加以限制乙節,本院審酌本件債務人已願清償百分之百,足認有清償之誠意,且生活程度之限制本無一定之標準,又無罰則可資規範,而債務人如不按更生方案履行,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債權人自可以該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已足救濟,故無為生活限制之必要。又每期還款所生之匯款或轉帳手續費,基於各債權人之公平,不宜加重最大債權銀行之負擔,應由債務人負擔,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憲銘附表: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月為1期,第1期至第95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5,000元,第96期清償7,112元,共計清償96期。││2.給付方式:││(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25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432,112元。││4.清償總額::1,432,112元。。││5.清償成數:100%。│││├──────────────────────────────────────┤│貳、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總金額│第1期~第95期│第96期│├──┼─────────────┼──────┼───────┼──────┤│1│良京實業(股)│417,635│4,374│2,105│├──┼─────────────┼──────┼───────┼──────┤│2│安泰商業銀行(股)│173,188│1,814│858│├──┼─────────────┼──────┼───────┼──────┤│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241,458│2,529│1,203│├──┼─────────────┼──────┼───────┼──────┤│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599,831│6,283│2,946│├──┼─────────────┼──────┼───────┼──────┤││合計│1,432,112│15,000│7,112│├──┴─────────────┴──────┴───────┴──────┤│參、補充說明:││1.各債權人第1期至第95期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應清償總金額15,000元×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2.各債權人第96期可受分配金額=債權總金額-[第1~95期每期可受分配金額×95]││3.本院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如未經債權人異議,於送達後10日裁定即確定,││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不必另行聲請。││4.為避免導致債務人更生方案未能依約履行之情形,妨害更生立法之美意,債權人││應主動向債務人陳報履行更生方案所需之匯款帳號資料或繳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