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32號聲請人 黃淵源捷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鑫會計師相對人捷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黃淵源(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捷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捷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捷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黃淵源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淵源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營利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聯、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現金收支明細表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同意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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