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6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雅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永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新臺幣每千元每日新臺幣貳元計付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孫志滔